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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试行)
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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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责任部门

事项

接报到场时限

办理完成时限

奖励金额

(一)危险化学品

区应急局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2小时

30

15000-30000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小时

30

15000-75000

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小时

20

7500元以下

4.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小时

20

15000元以下

5.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2小时

20

10元或1650-6000

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2小时

20

7500元以下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小时

20

7500元以下

8.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2小时

20

30000-75000

9.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2小时

20

7500元以下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4小时

20

7500元以下

11.爆炸危险区电力装置和电气设施及仪表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2小时

20

7500-15000

12.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小时

20

7500元以下

13.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2小时

20

1500元以下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小时

20

7500-15000

(一)危险化学品

区生态环境局

15.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个工作日

30

适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渝环〔202073号)

1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1个工作日

30

17.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2小时

30

18.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2小时

30

1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小时

30

20.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2小时

30

21.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2小时

30

22.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个工作日

30

2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2小时

30

2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2小时

30

25.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个工作日

30

2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1个工作日

30

27.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小时

30

28.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小时

30

(二)烟花爆竹

区应急局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2小时

30

3000-15000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2小时

30

15000-75000

公安分局

3.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30分钟

30

30-300

4.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30分钟

30

30-300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30分钟

30

30-300

6.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30分钟

30

30-300

7.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30分钟

30

30-300

8.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30分钟

30

30-300

9.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0分钟

30

1500-7500

10.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30分钟

30

1500-7500

11.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30分钟

30

15-75

建筑施工

住房城乡建委

1.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3.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1个工作日

30

300-1500

4.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0-75000

5.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7.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方案。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8.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9.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1个工作日

2

30-150

10.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缺失。

1个工作日

2

30-150

11.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1个工作日

2

30-150

12.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1个工作日

2

30-150

建筑施工

住房城乡建委

13.人员登高未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的上下通道、有固定措施的梯子、结构构造牢固可靠的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的。

1个工作日

2

30-150

14.人员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

1个工作日

2

30-150

15.对施工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未及时移除或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

1个工作日

2

30-150

16.灭火器失效或损坏的。

1个工作日

2

30-150

17.租赁单位出租的产品不符合行业规范和要求。

1个工作日

30

1500-4500

18.安装单位未按照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的。

1个工作日

30

750-4500

城市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1.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的。

4小时

5

150-750

2.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

2小时

5

150-750

3.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挖掘车行道的。

4小时

5

150-750

4.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擅自在道路上进行钻探作业的。

4小时

5

150-750

5.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的。

4小时

5

150-750

6.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

4小时

5

300-1500

7.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

4小时

5

300-1500

8.在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钻井等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的。

4小时

5

600-3000

9.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的。

4小时

5

450-4500

10.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

1小时

现场处置12小时,后续处罚3

300-3000

11.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8小时

30

150-750

城市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12.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

1小时

现场处置24小时,后续处罚30

按照补偿费3倍的15%以上不满515%给予奖励

13.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2小时

现场处置24小时,后续处罚30

750-7500

14.发生病虫害时,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

4小时

现场处置24小时,后续治理30

300-1500

经济信息委

15.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24小时

30

7500元以下

16.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2小时

30

10元或7500元以下

17.涂改、移动、拆除或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2小时

30

300-3000

18.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24小时

30

10元或150-1500

19.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电力建设或进行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运行安全行为。

2小时

30

1500元以下

20.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24小时

30

10元或150-1500

21.窃电。

24小时

30

实际罚款15%

22.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2小时

30

1500元以下

23.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24小时

30

10

2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24小时

30

10元或7500元以

25.不按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增设供电条件或变相增加用电人负担等损害用电人利益。

24小时

30

10

民用爆炸物品

经济信息委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24小时

30

15000-75000

2.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

24小时

30

15000-75000

3.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24小时

30

15000-75000

4.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24小时

30

15000-75000

5.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24小时

30

15000-75000

6.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24小时

30

15000-75000

7.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4小时

30

15000-75000

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24小时

30

15000-75000

9.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4小时

30

15000-75000

10.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

24小时

30

7500-30000

11.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行为。

24小时

30

7500-30000

12.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管理规定,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4小时

30

7500-30000

13.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24小时

30

101500-4500

14.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4小时

30

1500-4500

(五)民用爆炸物品

区公安分局

15.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30分钟

30

7500-30000

16.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30分钟

30

7500-30000

17.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30分钟

30

7500-30000

18.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30分钟

30

7500-30000

19.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30分钟

30

7500-30000

20.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0分钟

30

7500-30000

21.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0分钟

30

7500-30000

22.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30分钟

30

7500-30000

2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注。

30分钟

30

7500-30000

24.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30分钟

30

7500-30000

2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30分钟

30

7500-30000

26.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30分钟

30

15000-75000

27.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30分钟

30

15000-75000

28.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30分钟

30

15000-75000

29.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30分钟

30

7500-30000

30.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0分钟

30

3000-15000

31.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30分钟

30

3000-15000

32.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30分钟

30

3000-30000

(六)城镇天然气

区经济信息委

1.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2小时

30

101500-7500

2.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

2小时

30

7500-15000

3.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24小时

30

10元或300-750

4.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24小时

30

750-3000

5.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

2小时

30

10元或450-1500

6.液化气经营者在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

2小时

30

10元或750-3000

7.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加盖液化气经营者公章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液化气经营者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

2小时

30

750-3000

8.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小时

30

7500-75000

9.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小时

30

4500-30000

10.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1.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2.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3.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4.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5.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2小时

30

1500-15000

16.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小时

30

1500-15000

17.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8.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2小时

30

1500-15000

19.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2小时

30

1500-15000

(六)城镇天然气

区经济信息委

20.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1.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2.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3.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5.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6.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7.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2小时

30

10元或15000元以下

28.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

2小时

30

750-1500

29.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2小时

30

750-1500

30.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小时

30

1500-15000

31.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2小时

30

1500-15000

32.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的。

2小时

30

750-15000

33.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2小时

30

750-15000

34.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

2小时

30

750-15000

35.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

2小时

30

750-15000

(六)城镇天然气

区经济信息委

36.实施危害天然气设施行为。

2小时

30

750-15000

37.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

2小时

30

150-750

38.天然气供应企业未按照规定储备天然气,承担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39.天然气供应企业发现可能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未按照规定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

24小时

30

1500-15000

40.天然气供应企业发现可能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报告天然气管理部门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41.天然气供应企业在具备服务能力且符合安全运营的情况下,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42.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

24小时

30

1500-7500

43.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

24小时

30

1500-15000

44.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承担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45.天然气经营企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46.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4小时

30

1500-15000

47.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48.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月度经营信息或者企业年度报告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49.天然气经营企业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50.天然气经营企业非因居民用户原因,超过两年未对居民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

24小时

30

1500-15000

工贸企业

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2小时

30

10

2.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未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2小时

30

10

3.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未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小时

30

10

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8.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未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9.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的。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1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小时

30

实际罚款15%

1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1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1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工贸企业

区应急局

16.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17.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小时

30

7500元以下

19.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小时

30

4500元以下

20.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小时

30

实际罚款15%

2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小时

30

15000元以下

(八)特种设备

区市场监管局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2小时

60

15000-75000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2小时

60

7500-30000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小时

60

4500-45000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小时

60

4500-45000

5.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小时

60

4500-15000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2小时

60

750-30000

(九)人员密集场所

区公安分局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0分钟

30

10

3.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0分钟

7个工作日

15000-45000

区消防救援支队

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50

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50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4小时

24小时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50

7.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50

区住房城乡建委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个工作日

30

1500-15000

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和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1个工作日

30

750-45000

(十)交通运输

区公安分局

1.拖拉机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

2.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0分钟

30

150-300

3.营运车辆超速。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0

4.营运车辆超员。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0

5.营运车辆超载。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0

6.营运车辆疲劳驾驶。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

7.营运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0分钟

3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金额为30

区交通局

8.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4小时

30

150-7500

9.交通企业未按安全文件要求开展安全工作,例如企业法人未每月带队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安全员证上岗,企业未开展安全学习,企业未开展风险研判,企业未开展应急演练,营运车辆未开展二级维护等。

4小时

30

1500元以下

10.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4小时

30

450-750

(十)交通运输

区交通局

11.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继续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4小时

30

120

12.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4小时

30

450-1200

13.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4小时

30

300-600

14.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4小时

30

300-600

15.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4小时

30

150-1500

16.江北区许可的营运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

4小时

30

300-600

17.江北区许可的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4小时

30

4500-15000

18.江北区许可和备案的汽车租赁企业,同时租车租人。

4小时

30

450-3000

19.江北区备案维修业户维保造假、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产品。

4小时

30

3000-7500

20.江北区许可驾校培训造假,例如学时造假、场地打卡造假、代学。

4小时

30

750-3000

2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4小时

30

4500-22500

(十一)职业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75000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75000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75000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75000

5.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75000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元以下

7.未采取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元以下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元以下

9.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元以下

10.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元以下

1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0元以下

12.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15000

13.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15000

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15000

15.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15000

16.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15000

1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1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1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十一)职业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

20.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4.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5.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6.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7.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7500-30000

28.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30000

2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0元或1500-7500

30.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2.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未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未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规定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十一)职业健康

区卫生健康委

34.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6.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7.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500-45000

38.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500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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