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文号 |
江北应急罚〔2021〕14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执法对象基本信息 |
被处罚人:李* 身份证号:51232419******7212 单位名称:拉萨铭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 |
执法内容 (简介) |
2021年3月2日,在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盘溪河道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快速路三纵线北段与轨道交通五号线同轴共线段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现场作业工人张**死亡。你作为拉萨铭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支架班组带班的班组长,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的检查中,曾发现张**和曾**未采用上部卷扬机钢丝绳将纵连钢管临时上拉约束即开始的焊割拆除作业的违规行为,但未向管理人员上报和有效制止,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 |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执法机关 |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时间 |
2021年7月26日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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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