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各工作组: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江司文〔2020〕39号)精神和《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形成《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编码 (主项) |
事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 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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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236001000 |
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市医保局 |
1.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医疗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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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236002000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级 |
市医保局 |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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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214013000 |
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区级 |
市医保局 |
1.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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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336001000 |
在医保基金监督中对可能被隐藏、转移、灭失的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区级 |
市医保局 |
隐藏、转移、灭失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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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636001000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区级 |
市医保局 |
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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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00736001000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区级 |
市医保局 |
1.对医疗救助资金疏于管理,致使资金被贪污、挪用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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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00836001000 |
对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七条第二款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
区级 |
市医保局 |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