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 > 其他公文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911631L/2021-00014
  • [ 发文字号 ]
  • 江医保发〔2020〕1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2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0-06-2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过渡期各工作组: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江司文〔202039号)精神和《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形成《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20206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主项)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500236001000

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第十四条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级

市医保局

1.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医疗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2.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冒用或违规出借社会保障卡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4.允许冒名就医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5.将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6.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

50023600200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级

市医保局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

500214013000

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区级

市医保局

1.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2.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3.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



4

500336001000

在医保基金监督中对可能被隐藏、转移、灭失的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区级

市医保局

隐藏、转移、灭失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5

500636001000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调查、检查:()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鉴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医药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区级

市医保局

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6

000736001000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区级

市医保局

1.对医疗救助资金疏于管理,致使资金被贪污、挪用的;
2.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7

500836001000

对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七条第二款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2.《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88号)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区级

市医保局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十五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