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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911631L/2022-00014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办〔2021〕5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5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的通知
日期: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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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切实受益,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76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险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共计86项)公布如下,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均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参保人员就诊后需要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时,需依据其就诊医院开具的药品处方(处方须加盖医院医保办印章),可在国家谈判药品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并按现行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有关报销政策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

二、进一步健全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对国家谈判药品中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且不属于我市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继续按照医保发〔202112号文件执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谈判药品的备注内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药店要严格按三定管理原则核实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备案信息,加强处方的审核和管理,安全、高效做好药品配送服务。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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