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2017〕521号)等文件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般情况下应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退还。请2005年至2022年期间,在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缴纳民工保证金的相关单位,持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尽快到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退款事宜,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还,咨询电话:023-67742154。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 年5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