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开发建设方面专项费用的收缴和管理。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全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配合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工作。贯彻全市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配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承担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监管工作。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全区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承担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配合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监管。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区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全区住房改革工作。指导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贯彻全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配合市级在区的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全区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统筹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承担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贯彻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贯彻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贯彻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将原区城乡建委所属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区住房城乡建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划入对应内设机构。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