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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3-00279
  • [ 发文字号 ]
  • 江北住建发〔2023〕20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注意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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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在建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指引建筑施工企业科学开展重庆市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渝府发〔2012〕65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建〔2018〕239号)及《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合同履约评价注意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纳入项目评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等有关单位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注意事项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周期内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等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组成部分,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20%。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所在地和评价标准,对在建项目(含市管项目)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并配合市造价总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网络监管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运行平台。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中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采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采集通过企业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具体获取办法详见《评价标准》中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中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采集部分。

2.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程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及评价

1)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建设之日起,我委将指派评价人员对其进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采集通过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网络监管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采集和评价实施单位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网络监管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将重点核查项目施工单位开户及工资代发情况,要求开户率和代发率达到100%

3开展首轮评价,评价实施单位须到工程项目现场,通过检查企业提交的纸质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价“首轮评价项”内容。开展其他轮次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到工程项目现场,通过查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填报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其他轮次评价项”内容。

4)我委将在45个工作日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且应在双月1日前评价完毕。在本周期评价截止日期前10个工作日的新开工项目,可不纳入本周期评价范围。每个项目每周期原则上只评价一次,对同一工程项目实施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时间间距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项目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集访、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委将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且不考虑上一条规定限制;如果导致停工的,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须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施工企业应向我委书面申请,经我委审查同意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报告,之后恢复该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

7)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我委核实后终止评价。

8)建设、施工、监理、劳务等参建各方应协助我委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扰。各参建方如实填写评价表,我委将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的现场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我委留存。

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我委将按《评价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施工企业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论视为有效。

10)我委评价人员在现场评价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告知施工企业和参建各方,要求各方积极整改,优先保障民工工资的发放,若现场出现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或存在其他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施工企业应及时向江北区清欠办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途径,避免事态扩大。江北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联系人:任泽飞、冯晓庆,电话:67004990

11)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评优评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扶持的依据。

对合同管理不到位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联合惩戒。

三、异议处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异议投诉处理按《评价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的通知

    附件2:《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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