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第10号
当事人 :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建成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锦宇大道北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其承担的长安中路二期道路施工中,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存在现场未定期洒水抑尘、未按照湿法作业要求施工、以及现场裸土覆盖不到位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年5月 13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