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第11号
当事人 :重庆啸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广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13号附13-5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华美翡丽山三期B段项目施工中,使用落地式卸料平台,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淘汰落后技术的要求,同时该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无法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隐患整改通知书》(江建执2022)字第B-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年6月 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