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第12号
当事人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琨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海尔热水器产能提升配套厂房项目钢结构分包施工中,存在钢结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未规范审批、钢结构吊装区域未规范封闭、钢结构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未规范架空、钢结构吊装时相关责任人员未进行旁站等问题,存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隐患整改通知书》(江建执2022)字第B-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年6月 20日
文本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