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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3-0004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建罚[ 2022]第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9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巨申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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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16

当事人 :重庆巨申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普

地 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4-1008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江北区中医院中医康复保健综合大楼(二期)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中,存在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存在扫地杆未贯通、局部钢管立杆底部设置多层垫块导致不稳定、部分梁下无顶托和立杆仅靠水平杆通过扣件与立杆连接形成偏心受力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4、江建执(2022)停令字第A07号、《工程复工申请表》、《整改方案》、《复查记录表》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819

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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