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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3-00043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建罚[ 2022]第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9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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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17

当事人 :重庆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银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29-5#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0-1/04I11-2/04I11-3/04地块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存在现场未定期洒水湿润、挖机作业时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等问题,导致现场扬尘污染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819

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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