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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3-0004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建罚[ 2022]第1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6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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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18

当事人 :重庆保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林波

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业园区春华安置房D11号门市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市江北区华新鹿鸣实验学校新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中,存在未设置防高坠系挂安全带用的生命绳、脚手架门洞开口处未进行加固、楼梯间临边缺防护、临时用电少数用电设备未接专用保护零线且存在一闸多用、楼与楼之间的沉降缝未进行硬质防护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八轮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飞行检查问题督促整改的通知》 5、《安全隐患通知书》复查记录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926

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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