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2]第20号
当事人 :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万兵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1、2、1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1862项目周边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因履职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对地下管网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同时未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最终导致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挖爆天然气管道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2年9月 2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