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2022]第21号
当事人 :重庆梦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伦
地 址: 重庆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一路190号附2号2-1号3-1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梦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项目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章)
2022年9月21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