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3]第15号
当事人 :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忠良
地 址: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北路35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蜀都中学一支路道路工程(一期)施工中,在未单独编制危大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进行超过3米的顶管竖井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江建执【2023】停令字第A05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3年 5月 29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