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3]第27号
当事人 :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光旺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一层)(自编号1645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鹞子丘片区路网工程一期边坡施工中,存在边坡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脚手架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同一个开关箱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以及临时堆土过高等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隐患整改通知书》(江建执2023)字第A-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3年 10月1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