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2023]第26号
当事人 :重庆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
地 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永顺街90号B102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渝长高速复线连接道工程(海腾立交-南桥头立交)土石方施工中,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存在部分边坡未作业面裸土未覆盖、部分雾炮机未正常开启或即使开启但距离作业区较远导致降尘效果不好、场内施工道路未定期洒水导致车辆经过时扬尘较重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暨形象品质提升、扬尘控制“红黄绿”标志动态管理综合执法检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3年 10月 1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