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3]第28号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万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育俊
地 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凤凰路1号3幢1层门面3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承担的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3-2/04、I13-1-2/04地块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中,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存在现场土方开挖作业时洒水降尘措施不足和裸土覆盖不到位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隐患整改通知书》(江建执2023)字第A-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3年 10月 30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