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2024]第1号
当事人 :重庆镪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铈红
地 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53—5—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周边片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81#楼吊篮安装使用中存在前支架未按照设计和方案设置且违规放置在悬挑雨棚板上,吊篮配重支点放置在架空隔热层预制板上且无法提供其承载力计算等问题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暂停施工令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4年1月11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