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2024]第3号
当事人:杜聪
地 址: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京东村1组3号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区城镇排水事务中心管辖的郭家沱两座污水泵站建设项目一级泵站进水管网末端第二个检查井里擅自倾倒废水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4年2月5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