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 2024]第19号
当事人 :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峰
地 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其承担的观音桥鲤鱼池片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总承包中,存在多功能电动提升机方案与现场实际不一致、提升机未验收、工人当日作业前未交底,现场无管理人员等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观音桥鲤鱼池片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工程专项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三楼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4年 11月 14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