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建罚[2025]第2号
当事人 :重庆锐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直碧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中路74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华新街桥北村、华新村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存在焊接过程中两名工人无焊工证作业,属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采购合同
5、《重庆市江北区建设工程事务管理中心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告知书(江建管发隐患督字(2025)02-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824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5年7月11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