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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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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

江北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二、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0333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3平方米);现统一调整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本条所称家庭,指由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员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四、申请程序及期限

(一)接件受理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填表并交付个人资料。

(二)评议及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及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评议及初审后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发给书面通知。

(三)公示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告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若有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镇10日内组织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四)登记轮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已登记家庭进行排序轮候,签署意见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具体保障形式: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方式实施廉租保障。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廉租办提供的表格填写);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按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1.具有完全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公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无房户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

(六)其它需提供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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