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保障性住房领域>法规政策 > 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1-0002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2020〕22号
  • [ 主题分类 ]
  • 保障性住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0-08-1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8-1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1

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9号)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江北区范围内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推进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及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组织,部门协作。

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次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区财政局统筹开展本次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2.公平公正,透明管理。

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二、组织结构

成立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事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三、项目申报和受理

(一)申报主体

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其中申报主体参与项目经营的,其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2.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

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1)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参与项目经营但未进入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zljg.ccbhome.cn/rent/login),未进行开业申报或未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民宿、酒店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和用于康养产业的租赁住房项目;

(4)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5)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住房项目;

(6)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三)申报流程及资料

申报企业应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新建项目提交的证明材料: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2.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施工合同、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等。

改建项目提交的证明材料: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性批复文件;2.项目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产权证明或6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提供3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等;3.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4.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施工合同、改建前后对比证明等。

盘活存量项目提交的证明材料:1.项目权属证明;2.租赁合同;3.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4.租金收入流水、费用支付凭证;5.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等。

(四)项目受理

申报企业按程序提交网上和书面申请后,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要件审查,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项目受理单。

四、项目初审及复审

(一)项目初审

区住房城乡建委受理项目申报后,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项目初评领导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六家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建造师、会计师、造价师等有效的资格证书,专家应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项目初评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将初审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复审。

相关部门协同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实地查看、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造价审核、综合评估等环节对项目进行初审。其中,实地查看主要核实项目地址、项目规模、项目进展、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资格审查主要核实申报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资料评审主要核实项目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权属关系、申报资料等内容;造价审核主要核实申报项目的计划投资或工程概(预)算的合理性。

(二)项目复审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建评审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对复审不合格的申报企业出具复审不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项目评审不合格的原因。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可在收到复审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项目公示与实施

(一)项目公示

项目通过复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对拟补助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总金额等事项,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向申报企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规模、补助金额、补助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正式将项目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实施

经评审合格并纳入重庆市租赁住房补助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开展相关工作,按期开工、按计划推进。对未按期开工建设或明显拖延工期的项目,取消其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推进、有序实施、按期投用。

六、资金拨付

项目达到规定的补助资金拨付条件后,由申报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租赁合同、租金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根据评审结果通知书确定的补助金额和方式,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其中,对评审结果为重点项目的,在项目按规定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后,拨付应补助资金总金额的20%;竣工验收前,根据企业申请和项目建设进度,按照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金额的30%拨付补助资金。盘活存量住房项目的补助资金在申报年度的次年6月前拨付,实际拨付金额按照出租月数占全年的比例和补助标准确定。

七、后续监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部门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日常巡查,重点核查项目的持续运营条件、投资运营主体变更、项目用途改变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具体实施

(一)项目认定标准

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11日—20211231日期间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其中:

1.新建项目,是指在201911日—20211231日期间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2.改建项目,是指在201911日—20211231日期间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201911日—20211231日期间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3.盘活存量,是指在201911日—20211231日期间将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4.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合同需在实施期限内签订,且合同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二)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需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承诺书(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三)补助标准

1.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建安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2.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及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3.盘活存量,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房屋或转租他人房屋,主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达100套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年给予补助;备案达300套以上,且企业的信息平台与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若全年备案达1000套以上,按照其当年经营规模、信用风险、租金涨幅等,结合评审结果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主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达100套以上,按照不超过100/套给予补助,每套房源(同一承租人)最多补助一次;备案达600套以上,且企业的信息平台与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另按不超过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5.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在201911日—202112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贷款余额的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