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1-0010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国征﹝202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4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江北府国征﹝2021﹞7号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经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1〕72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6日,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1〕72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1-1号(重庆市盛景实业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三)现场办公电话:023-62955920,023-67868536 。
特此公告
附件: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 9月24日
附件
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等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9727.72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7494.2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2233.44平方米。
(三)征收户数:总户数7户,均为非住宅。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2021年 10 月 8 日至2021年 12 月 6 日,共计 60天。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 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五)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六)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
(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江北府发〔2012〕66号)等
(八)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源见附表)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可根据修建年代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五)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此建筑居住十年以上的居民,经调查核实在它处无房并主动搬迁的,可申请以安置房价格认购一套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认购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认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无力认购的,可按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房屋坐落 | 房屋用途 | 建筑结构 | 建成年代 | 所在楼层 | 临街状况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元/ m2) | 备注 |
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 | 商服用房 | 钢筋 混凝土 | 2006 | 第1层 | 临主干道 | 出让 | 39600 | |
第2层 | 临主干道 | 23800 | 部分背街平街1层 | |||||
第3层及以上 | 临主干道 | 19800 |
八、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非住宅
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20元/平方米·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助。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助费: 经调查登记公示并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于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砖混营业(平街一层)用房按792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砖混营业(平街二层)用房按476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砖混营业(平街三层及以上)用房按396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
其它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三)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九、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详见附表)
十、临时安置费
以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含)以下:1000元/月/户; 5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不含):1200/月/户; 80平方米(含)-110平方米(不含):1400元/月/户;110平方米(含)以上:1600元/月/户标准发放。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十一、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
十二、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600元/个
电表:600元/个
标清数字电视(含闭路):450元/户
高清数字电视(含宽带及其他增值服务):790元/户
天然气:2150元/户
电话:83元/部
宽带(含网络电视):250元/个
热水器:250元/个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三、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初装280元/㎡、简装300元/㎡、中装320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屋为毛坯房(清水房)的,按400元/㎡给予装修补助;安置房屋为简装房的,按200元/㎡给予装修补助。补助面积的计算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与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含保障面积)安置房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以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
(四)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四、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标清数字电视(含闭路)、高清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7.宽带(含网络电视)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8.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首期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交房----办理入住手续(或过渡)。
十五、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现场办公地点: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1-1号(重庆市盛景实业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现场办公电话:023-62955920,023-67868536。
十六、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附表:
江北区嘉陵四村150号旧城改造项目房源明细表
序号 | 安置小区 | 门牌号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公摊系数 | 单价 | 装修标准 | 备注 |
1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1-1 | 117.27 | 113.76 | 0.0308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2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1-2 | 122.46 | 118.8 | 0.0308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3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1-3 | 90.92 | 88.2 | 0.0308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4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1-4 | 74.68 | 72.45 | 0.0308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5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1-5 | 175.34 | 170.1 | 0.0308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6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1-10 | 201.32 | 195.3 | 0.0308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7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2-5 | 39.34 | 37.8 | 0.0407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8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2-6 | 39.34 | 37.8 | 0.0407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9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2-7 | 47.77 | 45.9 | 0.0407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10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2-8 | 185.82 | 178.56 | 0.0407 | 10700 | 清水 | 现房 |
11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3-1 | 117.53 | 108.72 | 0.08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2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3-2 | 67.72 | 62.64 | 0.08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3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3-3 | 67.72 | 62.64 | 0.08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4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3-4 | 67.72 | 62.64 | 0.08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5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1 | 64.88 | 63.23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6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2 | 53.01 | 51.66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7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3 | 53.01 | 51.66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8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4 | 53.01 | 51.66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19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5 | 53.01 | 51.66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0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6 | 53.01 | 51.66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1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7 | 116.67 | 113.7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2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4-8 | 91.61 | 89.28 | 0.026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3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5-1 | 109.46 | 103.74 | 0.055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4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5-2 | 132.18 | 125.28 | 0.055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5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5-3 | 132.18 | 125.28 | 0.055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6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5-4 | 66.09 | 62.64 | 0.055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7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5-5 | 480.94 | 455.82 | 0.0551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8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1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29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2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0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3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1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4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2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5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3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6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4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7 | 66.21 | 62.64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5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6-8 | 175.8 | 166.32 | 0.0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6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7-1 | 66.13 | 62.64 | 0.05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7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7-2 | 132.26 | 125.28 | 0.05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8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7-3 | 132.26 | 125.28 | 0.05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39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7-4 | 66.13 | 62.64 | 0.05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40 | 松香翠岭 | 翠微路123号附7-5 | 437.83 | 414.72 | 0.0557 | 10200 | 清水 | 现房 |
41 | 海语江山 | 海尔路199号附23号2-8 | 69.1 | 49.62 | 12900 | 清水 | 现房 | |
42 | 海语江山 | 海尔路199号附23号2-9 | 69.1 | 49.62 | 12900 | 清水 | 现房 | |
43 | 海语江山 | 海尔路199号附23号3-1 | 70.17 | 50.39 | 10500 | 清水 | 现房 |
注:若公摊系数≤15%,则计费面积=建筑面积;
若公摊系数>15%,则计费面积=﹝建筑面积÷(1+公摊系数)﹞×(1+15%)。
最终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期房部分房源最终房号和面积以派出所编的房号和实测的面积为准。”
特此公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