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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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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发〔2013〕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已经2013年5月28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屋为毛坯房(清水房)的,按400元/㎡给予装修补助;安置房屋为简装房的,按200元/㎡给予装修补助。补助面积的计算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条  对未纳入市、区年度征收计划,但住户对旧城区改造意愿强烈,确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可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生效条件的征收。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该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意愿,全部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决定征收。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作废,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90%。

第六条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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