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府发〔201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公布后,总体施行情况良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经2014年7月1日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