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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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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发〔201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公布后,总体施行情况良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经2014年7月1日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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