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府发〔201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公布后,总体施行情况良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经2012年9月14日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280-3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提前搬迁特别奖”的规定修改为:
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提前搬迁的,以签约之日为时点,给予分段提前搬迁特别奖励。
签约时间为45天的,提前30-45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30000元/户;提前15-2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4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10000元/户。
签约时间为60天的,提前40-60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30000元/户;提前20-3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10000元/户。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