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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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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发〔201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公布后,总体施行情况良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经2012年9月14日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280-3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提前搬迁特别奖的规定修改为:

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提前搬迁的,以签约之日为时点,给予分段提前搬迁特别奖励。

    签约时间为45天的,提前30-45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30000元/户;提前15-2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4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10000元/户。

    签约时间为60天的,提前40-60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30000元/户;提前20-3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奖励10000元/户。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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