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房屋征收 > 房屋征收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7666494/2024-00050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5
关于长安三工厂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鲤鱼池纵二路和长安南路(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日期:2024-04-25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长安三工厂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鲤鱼池纵二路和长安南路(一期)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现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新市村13号、新市村13号附1号、新市村13号附2号、新市村14号、勤俭二村214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5户,房屋建筑面积997.32平方米,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请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作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