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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4698/2021-0001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寸滩街道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8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日期: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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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制度,着力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结合江北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一体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城乡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具有本区户籍。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特困青少年和城乡孤儿)。

第二类: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第三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未纳入前两类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罕见疾病等,自然年度内的医疗支出,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产生的自付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为主,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方式。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1. 第二类救助对象中优抚对象的老复员军人、参试涉核退役军人,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2. 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给予50%的资助;

3. 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

区民政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各街镇对各自认定的资助对象身份进行审核,报区医疗保障局审批通过后,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系统(附件:《重庆市江北区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

资助对象办理参保手续时,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

第六条 普通疾病的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救助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1.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100%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2. 其他低保对象、补助的优抚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70%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500元。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除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外的其余救助对象按90%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对象类别,将普通疾病门诊救助限额设置到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医疗救助系统中,由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遵循“先医保报销、后医疗救助”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第七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特殊病种医疗救助

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特殊病种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除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外的其余救助对象按90%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21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和救助对象分类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程序与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一致。

第二类低收入救助对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及管理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区医疗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牵头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医疗救助政策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对各类救助对象的身份进行审批,向财政申请医疗救助资金,并具体实施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第三类救助资助对象的审核认定、信息录入和宣传引导。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的审核认定、信息录入和宣传引导。

区残联负责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审核认定、信息录入和宣传引导。

区教委负责对第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的审核认定、信息录入和宣传引导。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保障、支付和监管工作,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设备、服务设施等用于医保结算支付项目的质量和价格的监督管理。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及区有关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第三类人员的初审确认,负责做好第三类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政策宣传,以及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经区医疗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区医疗保障局每年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挂牌服务,设立定点服务部门,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手术和药品费用可以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继续推进“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第五章  基金筹集、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益;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

(一)参保资助资金的拨付。参保资助资金经区医疗保障局对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每年6月后直接划拨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对采取事后补助的,由镇(街)财政先行垫资,区财政局根据区医疗保障局汇总数据,统一将资金下拨给镇(街)财政。

(二)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医疗保障局按月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限于医疗救助,不得挪着他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区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五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应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救助审批表


救助

对象

基本

信息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救助

对象

类别

第一类

重点救助对象

第二类

低收入救助对象

第三类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低保

□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特困青少年

□城乡孤儿

□ 在乡优抚对象

□ 重度残疾

□ 民政建档困难人员 

□ 困难在校大学生


□ 具有本区户籍;

□ 未纳入前两类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罕见疾病等;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自然年度内的医疗支出,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产生的自付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

救助对象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镇街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医保局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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