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大石坝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障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4180/2020-0003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大石坝街道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7
退休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标准新增
日期:2020-07-17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43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在江北区正常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暂停参保人员不认定医保工龄,待其正常参保后再认定)工龄认定原则如下:

1.2004年12月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部分工龄主要通过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的招工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确定。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单位)时间-招工手续(进单位)时间=医保工龄。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外省以单位身份参加社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需要结合档案记载认定医保工龄,不能单纯凭社保缴费认定)。

特别提示:以单位身份参加医保的人员,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