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范围
适用于大石坝街道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等
二、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4项服务项目:人民调解;服务对象:矛盾纠纷当事人;服务内容:人民调解组织依申请进行调解,或主动调解,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务提供主体:人民调解组织。
三、实施单位
大石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驻派出所调解室
四、调解条件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大石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大石坝派出所调解室
办事窗口:大石坝派出所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重庆公交637路大石坝一村车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无
七、调解收费
不收费。
八、调解流程
(一)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受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决定
《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送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五)公开
不公开
九、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大石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大石坝派出所调解室;
2、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023-6707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