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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96151N/2021-000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郭家沱街道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1-06-02
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医疗救助指南
日期: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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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医疗救助政策,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江北府发【201330)文件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农村五保人员;(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五)城乡孤儿和困境儿童;(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八)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不在以上救助对象范围内的人员不能获得医疗救助

二、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一)全额资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加档次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部分资助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本人缴纳10元外,其余费用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50%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一)“限额”门诊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10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

(二)“共付”门诊救助。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500元。

(三)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救助限额内,可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三、住院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万元;对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二)特殊病种医疗救助。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特殊病种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8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前七类救助对象的年医疗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四)救助程序。救助对象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等证件材料,在出院结账前到所在地街镇进行申报,街镇民政办向救助对象出具《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救助对象应自行缴纳入院门槛费,在住院期间应严格遵守各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救助对象在出院时统一结算住院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医疗救助金额后缴纳自付金额,对不遵守的医院相关规定或不交纳相关费用的,各医疗机构可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救助额度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区民政局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性病、犯罪行为及酒后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不孕不育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四)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五)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六)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七)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八)拒不参加医疗保险;

(九)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费用。

五、注意事项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在门诊或住院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救助系统统一结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医院要求垫付的费用,或治疗结束后,在扣除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应自负的费用,均由救助对象自行承担,不进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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