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科室,各社区:
按照江北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等六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2020年11月2日下午,观音桥街道办事处第17次行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了《观音桥街道办事关于加强规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的实施方案》。现将《观音桥街道办事关于加强规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10日
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规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及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等六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北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等六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观音桥街道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辖区人民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积极性,现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卷制作规范程度,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现将辖区人民调解案卷制作要求及补贴标准、发放等工作情况作如下实施方案:
一、人民调解案件纠纷分类及案卷制作要求
(一)口头纠纷案件
口头协议案件对卷宗不做要求,只需要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即可。此类纠纷案件基本信息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调解地点、纠纷类别、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结果。其中,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采集姓名和联系方式即可,其他项(证件类型及号码、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视情况进行采集。最后并分别由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名或捺印,调解完成须将纠纷登记在人民调解台帐上。
(二)简易纠纷案件
简易纠纷案件是指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案情简单,无特殊情况,无激化转化趋势的简单纠纷案件。
简易纠纷案件必须规范制作书面案卷,书面案卷由《调解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调解卷宗封底》等组成。 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一般纠纷案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纠纷案件: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经调解成功化解消除隐患的,为一般案件。
一般纠纷(含疑难纠纷)案件必须规范制作书面案卷,书面案卷由《调解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调解卷宗封底》等组成。 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
(四)疑难纠纷案件
疑难纠纷案件是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技术要求高、久调不结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为疑难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区域内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纠纷案件;
2.涉及各类经济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
4.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5.一般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其他疑难纠纷案件。
疑难纠纷案件必须规范制作书面案卷,书面案卷由《调解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调解卷宗封底》等组成。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
(五)重大疑难纠纷案件
重大案件是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为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酝酿时间长、参与人数多(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参与人员在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省市、县(市、区)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7.其他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案件。
此类重大案件必须规范制作书面案卷,文书模板参照疑难案件的文书制作,还应加入相关证据材料等。
以上五类纠纷案件的案卷文书制作内容以《江北区2015年人民调解卷宗要求》及《江北区人民调解案卷质量检查评分表》为标准,且所有人民调解案件均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在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规范录入,经江北区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逐级审理后发放调解补贴经费。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及时间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观音桥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口头纠纷、书面简易纠纷、书面一般纠纷、书面疑难纠纷、书面重大疑难纠纷等案件,街道均按照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确定的案件补贴数额进行1:1的配套补贴。凡区级部门下挂至观音桥街道上报数据的调委会及专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不按本标准执行。
(二)人民调解案件发放标准
观音桥街道下发每件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为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的配套补贴标准。观音桥街道辖区内每件人民调解案件按以下五类纠纷类型和相应比例标准下发。以口头纠纷、书面简易纠纷、书面一般纠纷、书面疑难纠纷、书面重大疑难纠纷的顺序,按照1/4:3/4:1:5/4:7/4的比例进行划分,经审核、公示后再行下发。
若辖区调解案件应发补贴金额超出了市、区两级下拨经费,则下拨经费不足部分由街道予以补足;若年度末,经统计发现市、区两级下拨经费超过调解案件应发补贴金额,则在全年调解案件数据统计完后将剩余未发放的下拨经费平均发放至每件案件。
(三)人民调解案件发放方式及时间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在区司法局对案件的书面案卷质量考核后,经区财政局将经费下拨至街道财政,再由司法所提请申报,经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发放至街道调委会及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上述补贴经费已包含市、区两级财政对调解案件卷宗的保障经费及街道财政的1:1配套。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时间,先由区级部门审核下拨案件补贴经费至街道财政办,再由观音桥司法所提请报销。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
1.保障人民调解案件的真实性。街道及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每件调解案件务必保证是真人真事,不能弄虚作假,街道平安办与司法所将共同对所报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抽查回访核实,对案件弄虚作假的制作单位和个人,已经查实立即上报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讨论、通报处理。
2.提高人民调解案卷、网上录入质量。街道及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口头、书面调解案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案卷标准要求规范制作,全部案卷都应在“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对应的录入。街道平安办与司法所定期对每个案卷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案件补贴核算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调解案卷一律不予发放补贴经费。
3.街道及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每月25日之前,及时将当月人民调解案卷、数据报表等表格报送至司法所登记备查,如遇节假日应提前报送。
(二)人民调解的考核及评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案件专项配套补贴并由街道街纪工委查实后依规办理:
(1)调解案件弄虚作假的;
(2)调解案件事实不清,材料不齐的;
(3)同一矛盾纠纷反复上报的;
(4)不予支付办案经费的其他情形。
2.街道将辖区各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街道每年年终综合考评。街道将对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成绩优异的,且获得区、市乃至全国性奖励的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019年11月1日前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观音桥街道关于调整辖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的通知》(观音桥办文〔2016〕54号)执行,2019年11月1日后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此实施方案执行。
此实施方案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原《观音桥街道关于调整辖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的通知》(观音桥办文〔2016〕5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