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北区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在哪里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办理。外地户口在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办理。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街镇社保所参保。
二、哪些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失业职工(包括外省和港澳台居民);2.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3.个体工商户(含雇工);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5.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6.超龄退役军人;7.超龄人员。
个体工商户雇主不受户口限制。
三、新参保人员应具备什么年龄条件?
(1)年满16周岁;(2)男性:未年满60周岁;(3)女性:1996年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1996年及其以后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四、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以单位参保的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
(2)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6月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6.超龄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2)是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本市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三)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雇工应随雇主参保,办理补缴需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
(四)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申请延长(一次性)缴费条件应具备什么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将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是如何计算?
(一)新参保
应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本年度缴费指数×缴费比例(20%)
本人本年度缴费指数可在40%到100%之间自由选
(二)补缴
1.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2.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
七、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一)年龄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参保的,年满50周岁,在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年满55周岁。
超龄人员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条件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2、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