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街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5)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版)(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三条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社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三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十条第(二)、(三)项(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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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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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失业人员)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 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属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3.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2.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十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十四条4.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属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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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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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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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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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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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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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第二十条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第十六条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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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职业介绍(求职登记)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第十五条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二十)6.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十六)5.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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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业指导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第十五条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二十)6.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十六)5.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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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创业开业指导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1.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七条(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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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第十一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第七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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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3.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5.(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六)办理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6.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8.(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9.(十二)完善就业创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4.(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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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就业创业证》申领(纸质就业创业证打印预约) | 公共服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4.一、就业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一条1.……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3.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2.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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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一、对象范围(一)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二)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零就业家庭人员;(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4)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二、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三、申报程序(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4.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印件。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长期保存。(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初审、复核可采取系统批量比对、集中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其中实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资金拨付。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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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公共服务 | 《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8号)一、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在户籍地或创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下列三类情形需补充提供申请资料:(一)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二)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三)以小微企业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四)除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创业项目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四)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一、调整申请范围(一)进一步明确个人申请对象 1. 将就业困难人员明确为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2.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脱贫人口;3. 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统一调整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重庆市辖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一、贷款申请条件(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第1、2项内容,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第3、4项内容,由经办银行负责审查。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上述第1、2、3项内容,由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第4项内容,由经办银行负责审查。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 (三)申报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如实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提交申请。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保前审查,对符合相关贷款和担保条件的,与其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 (四)相关名词解释。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创业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 3.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10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脱贫人口是指按照主管部门有关办法认定的脱贫人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网络商户是指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文件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第二章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担保费补贴、信息化建设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适当收取担保费,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担保费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录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审查,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及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14个国家级脱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30%、70%的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区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区县划分为四档,第一档3个区县、第二档5个区县、第三档8个区县、其余区县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资金总额的30%、30%、40%,每一档内各区县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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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5.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4.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3.(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1.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6.(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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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1.(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2.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3.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十三5.(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三、社会保险补贴、七、工作要求三、社会保险补贴(四)补贴程序2.审核,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分别比对招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 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还需自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贴备案登记起,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及时核实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就业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七、工作要求,(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 号第二条(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 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 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 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 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 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 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 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 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 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2/3 计算,医疗保险补贴 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 2/3 计算。 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 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 准)。 (三)补贴程序 参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执行。其中,申请就业困 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 4)和花名册(附 件 5);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 6)。 (四)注意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一 次。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直补快办”模式 经办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满足补贴条件后次年内 进行首次申报,每年只能申报当年及上年度补贴,申报时间以“渝 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3.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审核通过后,在后续政策享受期内由系 统大数据比对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可每季度登录“渝职 聘”平台确认补贴及银行账户等信息,不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4.申报时用人单位已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 会保险补贴。 5.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后到此前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就业 的,用人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6.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 业社会保险补贴。 7.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8.2024 年 6 月 1 日前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原规定 界定政策享受条件。补贴月度在 2024 年 6 月前(不含 6 月)的, 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月度在 2024 年 6 月后的,按本文件 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 号第一条(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 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 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 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 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 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 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 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 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 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2/3 计算,医疗保险补贴 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 2/3 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 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灵活就 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提前备案登记申报补贴,真 实从事灵活就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参照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23〕181 号)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4. 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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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1.(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3.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四、低保就业补贴 七、工作要求四、低保就业补贴 (四)补贴程序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4. 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5.(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2.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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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低保就业补贴 | 公共服务 |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十三2.(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完善低保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主动就业。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四、低保就业补贴 七、工作要求四、低保就业补贴 (四)补贴程序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1.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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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五、岗位补贴(三)补贴程序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季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企业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十三(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帮扶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等5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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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3.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4.(九)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加大对高校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的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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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十三4.(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3.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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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1.(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4.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2.(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3.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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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5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六)办理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十二)完善就业创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6 | 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六条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章 信息比对、第三章 认证信息核实。 《人社部社保中心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第二条二、建立健全“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体系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7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使和处置层级均为乡镇(街道)。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3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公共服务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2.二、3 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五条1.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39 | 主要文艺演出活动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40 | 公共文化场馆展览展示及讲座培训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41 | 文化艺术公益普及活动 | 公共服务 |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三、组织管理(一)管理机构职责 各省(区、市)建立宣传部门牵头,教育、财政、文化等部门参与的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参与部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42 | 生育服务证登记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43 | 三属优待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退役军人局〔2022〕19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对未受理或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审核,主要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审核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未通过审核的,应将全部审核资料逐级退还申请人,且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4 | 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退役军人局〔2022〕19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对未受理或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审核,主要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审核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未通过审核的,应将全部审核资料逐级退还申请人,且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5 | 办理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66号)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第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46 | 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47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第二章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的人员。 (二)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48 | 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第二章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的人员。 (二)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49 |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50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参保管理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6号第一条一、将下列人员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三)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四)在渝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51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第一条第一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52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53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54 | 便民信访 | 公共服务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 |
55 | 信访事项查询 | 公共服务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