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关联处罚子项 |
关联检查事项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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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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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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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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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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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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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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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停止供水,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