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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33P/2020-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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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3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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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区民发〔201932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持有江北区户籍或非江北区户籍人员,持有江北区居住证或未持有江北区居住证、但在江北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成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以下情况: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和意外伤害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意外人身伤害,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和意外伤害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赔偿补偿、商业保险赔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给予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付费用达到200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给予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3事前垫付临时救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确因家庭困难,无法垫(预)付相关治疗费用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可根据其家庭或个人实际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火灾等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申请家庭或个人实际居住的房屋大部损毁等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导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以后每学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金。

(四)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

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程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定实施救助。

  三、不予纳入临时救助的情形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以及具有以下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涉毒、性病、犯罪行为、酒后肇事、各种美容或健美项目、整容、减肥、增胖、增高、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拥有高价收藏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商品住房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拥有注册的公司的,且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七)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和中小学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八)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在产生困难后仍有自费出国旅游、劳务、留学的。

(九)申请家庭成员或个人在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和拥有的现金、存款或基金、股票、债券等家庭财产,在减扣相关困难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月人均收入计算,高于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实施细则,做到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采取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同时兼具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其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区、街镇两级承担制,区临时救助基金承担70%,街镇承担30%。按照先垫付后清算的原则,每半年结算一次。如资金调度有困难,可根据街镇支出情况,年初拨付一定周转金,年末清算。

(四)严格审核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北府发〔201823号)中附件《重庆市江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要求严格受理审批临时救助,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要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和就学困难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定后救助。

  (五)加强系统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所有救助对象必须全部录入临时救助系统,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1972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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