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全市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部署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将我街道有关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如下:
法定赋权事项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检查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关联处罚子项 | 关联检查事项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 | /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 |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 /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处罚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
对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
对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停止供水,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
对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
对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处罚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通用赋权事项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检查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关联处罚子项 | 关联检查事项 |
1 | 水利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2 | 农业农村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3 | 文化旅游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4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5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6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7 | 应急管理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8 | 城市管理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9 | 城市管理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
10 | 城市管理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11 | 城市管理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12 | 城市管理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13 | 城市管理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14 | 城市管理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自选赋权事项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检查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关联处罚子项 | 关联检查事项 |
1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2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3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但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处罚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以及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 ||||
4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5 | 消防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6 | 民政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检查 |
7 | 民政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8 | 生态环境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9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10 | 生态环境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11 | 生态环境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
12 | 生态环境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13 | 建设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对施工单位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
14 | 建设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
15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16 | 建设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
17 | 建设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18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19 | 城市管理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20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21 | 城市管理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
22 | 城市管理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23 | 城市管理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24 | 城市管理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25 | 城市管理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26 | 城市管理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27 | 城市管理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
28 | 城市管理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29 | 农业农村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
30 | 文化旅游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31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32 | 文化旅游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 ||||
33 | 文化旅游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 ||||
34 | 文化旅游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35 | 文化旅游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36 | 应急管理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
37 | 林业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38 | 林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39 | 城市管理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