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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40X0/2025-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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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石马河街道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7-30
石马河街道法定赋权事项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检查清单
日期: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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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关联处罚子项 关联检查事项
1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 /
2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 /
3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 /
4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处罚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6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对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7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8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对随意停止供水,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9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10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12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但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处罚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处罚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以及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处罚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19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的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21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Sheet 2:法定+赋权事项


法定+赋权事项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关联处罚子项 关联检查事项
1 民政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处罚事项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2 生态环保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3 生态环保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4 生态环保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5 生态环保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6 生态环保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7 生态环保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8 生态环保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9 生态环保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检查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检查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12 城市管理 对经批准的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检查 检查事项

13 城市管理 对经备案户外招牌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14 城市管理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管理制度的检查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的检查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的检查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责任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责任的检查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监督电话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监督电话的检查
15 城市管理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行为的检查 检查事项

16 城市管理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处罚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处罚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17 城市管理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18 城市管理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指定投放地点的处罚 处罚事项

19
对移动路牌等道路设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

20 城市管理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事项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处罚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对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处罚
对直接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对其他侵占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21 城市管理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冲洗甲板或船舱将垃圾冲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冲洗甲板或船舱将垃圾冲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22 城市管理 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23 城市管理 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车辆停放者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未将车辆有序停放在泊位线内的行政处罚
对车辆停放者不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对车辆停放者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24 城市管理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25 城市管理 对车辆清洗场所不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处理,排污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处罚事项

26 城市管理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27 城市管理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工作人员未佩戴服务标识的处罚
对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28 城市管理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29 城市管理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0 城市管理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处罚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处罚
31 城市管理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2 城市管理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处罚事项

34 城市管理 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倾倒垃圾的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的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处罚
35 城市管理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6 城市管理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7 城市管理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8 城市管理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39 城市管理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处罚事项

40 城市管理 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41 城市管理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的处罚 处罚事项

42 城市管理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43 城市管理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44 城市管理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45 城市管理 对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的处罚 处罚事项

46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的处罚 处罚事项

47 城市管理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处罚事项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遵守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遵守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遵守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48 城市管理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

49 应急管理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50 应急管理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处罚事项

51 农业农村 对长江禁捕休闲垂钓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52 农业农村 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53 林业和草原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54 林业和草原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55 林业和草原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56 林业和草原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57 林业和草原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58 自然资源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59 自然资源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60 自然资源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61 水利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62 水利 对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63 消防救援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保持人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对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64 消防救援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处罚事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65 消防救援 野外用火巡查巡防 检查事项

66 卫生健康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67 卫生健康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处罚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68 文化和旅游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69 工业和信息化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70 工业和信息化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处罚事项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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