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月交纳党费=[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月度基本奖金-(养老、医疗、住房三项基金之和+个人所得税)]×相应比例。
(三)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月交纳党费=社平工资/月×相应倍数(书记、主任:2.2倍;副书记、副主任:1.8倍;委员、本土人才:1.6倍)×相应比例。
(四)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交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五)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根据我市实际,绩效工资一般按同级政府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理论值)进行确定。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六)聘用制管理人员中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为:月交纳党费=(月薪酬-社会保险费-税金)×相应比例。
(七)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新收入为计算基数,参限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八)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九)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十)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十一)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镇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三)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应主动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联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十四)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单位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镇党建办上交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上交。
(十六)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九)党支部每月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交镇党委。镇党委应出具收费凭证,作为总支(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使用参照《五宝镇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所有支出都需进行事前审批,由经办人和村(社区)书记填报《事前审批单》,500元(含)以下的支出需由镇党建办审核;5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组织委员审核;2000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由驻村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进行审批。2万元(不含)以上需各支部提出计划,提交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如日后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更,以新的财务制度要求为准。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建办统一管理。各支部应建立“两专三定”的党费管理制度:即党费由专人管理,有专门台账,要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清理。
(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政办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动用党费应坚持党费使用规定,严禁滥用滥支党费。
(三)专项党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实行严格审计。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五)本制度施行后,以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