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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742894023H/2023-00007
  • [ 发文字号 ]
  • 江北五宝府发〔2022〕3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五宝镇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2
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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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0〕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既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切实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又及时发现各类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结合五宝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镇农业服务中心

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以及农用地转用汇总资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实地审查、开工放线、房屋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若涉及林地占用的,负责协调对接办理林地占用相关手续,并审查是否影响林业、水利等事项;负责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等。

(二)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对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对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履行事前告知农户农村宅基地使用要求的义务(详见附件10);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实地审查、开工放线、房屋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审查是否影响生态环保等事项;负责依法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等;完成验收后应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0〕95号文件附件10第四条例执行。

(三)镇属其他有关部门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电力、通讯以及燃气等事项提出审批建议,并及时给出明确意见。

2.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交通以及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等事项提出审批建议,并及时给出明确意见;就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的,参加房屋验收工作,落实“三到场”,并及时签署明确意见。

3.镇平安建设办公室

负责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铁路区域等事项提出审批建议,并及时给出明确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负责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宅基地协管员;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农户宅基地申请的受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核实村民小组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对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后报送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实地审查、开工放线、房屋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配合镇属有关部门开展实地勘察、现场调查、动态巡查以及后期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负责动态巡查,发现未批先建农户应及时制止,并上报镇属有关部门。

(五)村民小组

负责受理农户申请,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讨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整理完善后提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发现未批先建农户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村民委员会。

二、规范审批管理

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镇属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申请条件

1.符合空间规划要求。农村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农房风貌改造要求,确保风格统一,风貌一致,规范整洁。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资格提出申请。

3.满足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能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注销原有产权证,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现有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20至25平方米/人执行。其中3人以下户可按3人计算, 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农村建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同时应符合《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900-2016)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受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受理。村民小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讨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核实。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善和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农户自行报送至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4. 审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会同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审批建议,并给出明确意见,重点审查申请人申请条件、拟用宅基地四至和面积标准、村组审核公示等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农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影响电力、通讯、燃气、交通、铁路等专业规范和建设项目等内容,须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镇属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并给出明确意见。

(三)批准颁证

根据联审结果,经镇政府审批核准,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依法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镇属有关部门要建立宅基地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审批管理台账,做好资料收集归档留存。

(四)过程监管

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所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要求。一是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放线到场。应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四至,确定建房位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巡查检查。三是竣工验收到场。完工后,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项目)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检查面积、四至、层数、风貌等是否符合批准要求。验收合格的,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项目)联合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

(五)确权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持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五宝工作站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分管领导为组长,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属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统筹解决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测绘、摄影、制图等技术性服务、宣传引导、执法监督、农用地转用等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档案管理。镇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变更一宗,登记一宗,严格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查询和证明办理等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镇属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审批和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因机构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审批职能划转期间暂停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和建房许可的农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同意xxx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会议决议

9.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10.农村宅基地使用告知书

11.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12.江北区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办事指南

13.江北区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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