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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五宝镇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江北区五宝镇实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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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五宝镇实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2023年8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北区五宝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镇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作用,提高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乡镇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镇党委的领导下,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及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镇人大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票决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整治、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城镇建设与管理、水利建设、乡村振兴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原则上不包括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排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四条 重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征集。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项目,应当将镇人大代表通过人民群众征集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建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检可评、注重实绩等原则,将群众受益面大、急需解决的事项纳入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初选,开展可行性研究,形成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政府应就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在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代表。

第九条 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受益群体等。

第十条 镇人大代表审议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就有关情况向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询问,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一条 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统一计票。

第十三条 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原则实行差额表决,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三分之一左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须获得全体镇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依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应选数。若应选数最后一名的得票出现两个以上相等且过半数时,均作为当选项目。

第四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制定《江北区五宝镇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书面报告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听取汇报等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并认真听取和吸纳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和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对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说明项目调整规划的内容及终止实施的理由,由主席团研究并报经镇党委同意后提请下一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实行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年度报告和满意度测评表决制度。镇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镇级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由全体镇人大代表对每件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测评结果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开。

第十九条 对测评不满意等次超过半数的年度镇级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科室应当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将重新办理情况向下一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如仍未获通过,镇人大主席团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并报告镇党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8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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