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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742894023H/2023-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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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五宝镇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8
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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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0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既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切实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又及时发现各类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结合五宝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镇农业服务中心

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以及农用地转用汇总资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实地审查、开工放线、基槽验收、房屋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四到场”;若涉及林地占用的,负责协调对接办理林地占用相关手续,并审查是否影响林业、水利等事项;负责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等。

(二)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对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对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履行事前告知农户农村宅基地使用要求的义务(详见附件10);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实地审查、开工放线、基槽验收、房屋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四到场”;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审查是否影响生态环保等事项;负责依法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等;完成验收后应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095号文件附件10第四条例执行。

(三)镇属其他有关部门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电力、通讯以及燃气等事项提出审批建议,并及时给出明确意见。

2.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交通以及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等事项提出审批建议,并及时给出明确意见;就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的,参加房屋验收工作,落实“四到场”,并及时签署明确意见。

3.镇平安建设办公室

负责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铁路区域等事项提出审批建议,并及时给出明确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负责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落实公示、审查等程序要求;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申请核实、纠纷调解以及施工安全、乱占耕地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负责核实村民小组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对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后报送镇政府;明确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落实网格员管理机制和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实地审查、开工放线、基槽验收、房屋验收等工作,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四到场”;配合镇属有关部门开展实地勘察、现场调查、动态巡查以及后期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负责动态巡查,发现未批先建农户应及时制止,并上报镇属有关部门。

(五)村民小组

负责受理农户申请,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讨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整理完善后提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发现未批先建农户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村民委员会。

二、规范审批管理

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镇属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申请条件

1.符合空间规划要求。农村住宅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农房风貌改造要求,确保风格统一,风貌一致,规范整洁。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资格提出申请。

3.满足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注销原有产权证,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现有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4.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2025平方米/人执行。其中3人以下户可按3人计算, 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农村建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同时应符合《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900-2016)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受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受理。村民小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讨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核实。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善和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农户自行报送至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4. 审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会同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审批建议,并给出明确意见,重点审查申请人申请条件、拟用宅基地四至和面积标准、村组审核公示等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农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影响电力、通讯、燃气、交通、铁路等专业规范和建设项目等内容,须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镇属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并给出明确意见。

(三)批准颁证

根据联审结果,经镇政府审批核准,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依法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镇属有关部门要建立宅基地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审批管理台账,做好资料收集归档留存。

(四)过程监管

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所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全面落实“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四到场”要求。一是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放线到场。应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四至,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基槽验收到场。核查基坑位置、面积是否符合开工放线位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巡查检查,重点针对工程重要节点和主体结构完工检查。四是竣工验收到场。完工后,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项目)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检查面积、四至、层数、风貌等是否符合批准要求。验收合格的,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项目)联合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

(五)确权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持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五宝工作站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分管领导为组长,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属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及确权登记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统筹解决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测绘、摄影、制图等技术性服务、宣传引导、执法监督、农用地转用等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档案管理。镇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全面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变更一宗,登记一宗,严格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查询和证明办理等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镇属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审批和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因机构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审批职能划转期间暂停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和建房许可的农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同意xxx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会议决议

9.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10.农村宅基地使用告知书

11.施工安全告知书

12.施工安全责任书

          13.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14.江北区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办事指南

15.江北区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户主身份证明及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

4.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原址翻建、改建、扩建、迁建提供,原件1份);

    5.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同意申请用地建房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6.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7.首次登记公告原件以及公告照片复印件(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8.申请人属于农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9.提供设计符合规范要求的图纸;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由申请户主或家庭成员报送至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以便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4.无房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2.否3.无相邻权利人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 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系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4.无房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1.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 □否

2.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是否在镇、村庄规划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是 □否

4.是否符合其他规定:是 □否

5.占用农用地是否进行农用地转用:是 □否 □不占用

(盖章)

负责人:                           

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1.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 □否
  2. 是否符合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是 □否
  3. 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 □否

(盖章)

负责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核批准意见

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

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盖章)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制图人: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附件5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东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农宅字                


附图:农宅字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镇、村,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面积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位意见

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部门盖章)

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部门盖章)

镇政府验收意见

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

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备注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意见:负责人:

(涉及农房风貌改造建设项目)











附件8

同意xxx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会议决议

本村民小组于             日在        处召开了村民户代表会议,应到户代表   人,实到户代表   人,超过应到户代表的2/3。会议审定      人系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报宅基地条件,同意该户(   人)在         处申请使用宅基地,其中占用耕地     平方米;非耕地    平方米(申请占地准确面积以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审批结果为准)。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盖章):

                  

附件9

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今有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________,需申请新宅基地一处,我村(社)村民代表会议已讨论表决通过,并于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日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公示期间村民没有任何异议。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盖章):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使用告知书

五宝镇          组农户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保障你户顺利施工,特将房屋修建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1.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涉及生态红线、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点、临水危房、文物保护区域和林地等相关规定。

2.新建、重建房屋选址需遵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段,距离不少于30米;属于铁路路段,距离不少于50米。

3.农户建房获批准后,农房建设需符合风貌改造要求,在定点、开工放线时必须通知镇工作人员到场查验,确认选址无误、面积标准后,方可动工修建。

4.农户自建房屋不准擅自占用土地,不准少批多占,批东占西,严格把控批准面积和层高。房屋占地面积指房屋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等)外围投影面积。

望你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加强主体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规定执行。

签收人签字:

         

附件11

施工安全告知书

五宝镇          组农户     

为确保农房施工安全,请你自行负责履行建房安全主体责任,并会同你和你所委托的施工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建房安全,现特就农房房屋修建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予以提醒告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你要选用标准通用图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在提交建房申请时提供设计符合规范要求的图纸。

2.你要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单位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建筑工匠施工的,要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并在提交建房申请时提供“工匠带头人”从业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承诺书、培训证明。

3.你和你所委托的施工方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

4.你和你所委托的施工方要监督管理现场的施工作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安全措施要求:

行为安全方面:施工时或进入施工现场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作业时不得向下抛掷材料;高处作业严禁投接物料;不得随意拆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登高作业方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生命绳,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等及酒后不得登高作业;禁止插板悬空操作(详见附件111)。

用电安全方面:严禁将电线的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应设置施工用电配电箱。

脚手架防护方面:外脚手架及装修架搭架须有足够强度、刚度、稳定性,必须与房屋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严禁脚手架既做支撑架又做作业架;作业层要有防护栏杆,并张挂安全防护立网。

拆除及现场搬运方面: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依次进行,不得上下数层同时拆除;拆下的物料,不得向下抛掷,较大物件要用吊绳或垂直起重机(车)吊运,散碎物料可用溜槽溜下。

5.施工现场要有可靠的安全提示标示和防护措施,每位施工人员要有必备防护器材,特别是要戴安全头盔、系高空安全带等。

6.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你和你所委托的施工方需立即组织抢救和安排受伤人员及时治疗,相关救治和赔偿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概由你和你所委托的施工方按照责任划分共同承担。

望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切实担负起建房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房屋建设安全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以确保安全(详见附件112)。

附件:111.农村建房预防高处坠落基本措施示例

      112.农村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八句关键要领

签收人签字:

         


附件11—1

农村建房预防高处坠落基本措施示例

一、安全帽

    安全帽戴正              系紧下颚带            系带置于耳后       调整后箍,松紧以弯腰低头时

安全帽不掉为准

安全帽正确佩戴示意图

说明: 1.工程承包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帽配备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使用需求。

2.工程承包人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的专题培训,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3.工程承包人负责安全帽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二、安全带


主带(腰带)高度应在肚脐下方10~30mm位置,        半身式安全带

调节扎紧扣

安全带正确穿戴示意图


全身式安全带   将主带系紧


安全带正确系挂示意图

说明:1.工程承包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高处临边作业人员使用需求。

  1. 工程承包人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正确系挂安全带的专题培训,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2. 工程承包人负责安全带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3. 挂点强度应满足安全带的负荷要求。


三、生命线设置方式

钢丝芯尼龙安全绳打结设置生命线





                                           

绳结设置示意图


绳结效果图


钢丝芯尼龙安全绳打结设置生命线效果图

说明:1.生命线宜采用钢丝芯尼龙安全

2.接触点、棱角处应设置软垫,防切割、防摩擦、防滑措施。

3.尼龙安全绳应按规范要求存放、使用和报废。

4.生命线承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1 人。

四、生命线使用管理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明确本工程存在高处坠落的风险部位及生命线设置和拆除过程的安全保证措施。

二、生命线设置和拆除前, 承包人应对实施安全带挂点安拆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生命线设置后应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承包人负责生命线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水平生命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生命线设置长度L0=9m,坠落完成后人员最低点与作业面距离Cz=IMDD+L1+Xh+Hd-CA =2M,最小安全距离Cmin=CA+CP-IMDD-L1-Xh-Hd=1m(详见生命线使用示意图)。

五、生命线应与个人坠落防护装备配套,且正确相连后不会意外脱开。

六、农村建房高处坠落风险部位也可以在两面砖砌墙体处预留孔洞,利用孔洞固定钢管作为生命线或者在门洞、窗洞上固定钢管作为临边作业安全带挂点。

水平生命线使用示意图

说明:


1—生命线锚固点;

2—绳端连接件;

3—最低坠落位置;

4—最高障碍物;

5—作业平台;

L0—生命线长度;

Xh—安全带伸长距离;

Cz—坠落完成后人员最低点与作业面距离


Cp—作业面最小安全高度;

Cmin—最小安全距离:1m;

Hd—工人站立情况下安全带挂环与作业平台的距离;Hf—坠落完成后安全带挂环与人员最低点距离;

IMDD—生命线变形距离;

L1—安全带安全绳长度;

CA—作业面到生命线高度;

注:当工人身高1.8m时,Hd可设为1.5m。


附件11—2

八句关键要领

村民建房要审批,有图有匠有合同

施工领头必到场,工具防护必须齐

镇村批查要严格,水电气证齐管理

政府统筹行业引,宣教督考关键人

附件12

施工安全责任书

甲方: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丙方:产权人(使用人)

丁方:施工方

为加强农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房施工安全,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乙方负责本辖区农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房安全宣传,提高建房户安全防范意识,切实防范施工安全事故。丙方和丁方必须服从甲方、乙方的监督和管理。

二、丙方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三、丙方和丁方必须严格按照建房审批内容和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

四、丙方和丁方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或带病者参与房屋施工等工作。丙方督促丁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等,不得酒后作业。

五、施工用脚手架和升降机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立和操作,涉及人员通行地段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

六、施工用电须请专业电工安装接线并做到安全操作,提倡用电三级保护。

七、不准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及安放施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栏等,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造成伤害。

八、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方应履行施工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九、甲方、乙方对丙方和丁方在建房过程中违法违规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丙方和丁方不听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丙方、丁方在建房过程中因违法违规等操作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概由丙方和丁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纠纷未解决前,禁止一切施工。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或盖章):

       


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m、㎡、人、层

填报时间:

序号

村名

组名

申请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家庭成员情况

建房位置

宅基地面积

地类

建房类型

建房情况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号

审批时间

成员数量

成员姓名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 层数

建筑高度

填表说明:1.地类包括:①建设用地;②未利用地;③农用地(A耕地、B林地、C草地、D其它)。2.建房类型:①原址翻建;②改、扩建(A改建;B扩建);③异地新建。3.登记表中地类和建房类型栏分别按填表说明填编号。如地类为农用地中的耕地,表中填编号“③A”。

分管领导(签字):

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附件13


附件14

江北区五宝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办事指南

一、申请审查

   (一)提出申请。申请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书面申请。申请资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户籍人口证明材料;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原址翻建、改建、扩建、迁建提供);5.其他需要佐证的材料。

(二)村民小组审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理位置和面积、拟建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2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小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送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表签署意见,由申请户主或家庭成员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受理。若需补充资料的,应告知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审查要点:1.材料是否真实有效;2.是否符合村庄规划;3.是否征求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4.其他事项。                  

二、审核批准

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对外接收农户申请资料,收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内部审核农户申请资料,申请条件无异议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简称“一到场”);申请条件不成立由镇属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农户原因,并退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资料。

(一)资料审核

1)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审核要点: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3.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签字盖章;4.是否征求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5.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6.是否在镇政府、村规划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7.是否占用农用地,若涉及到占用农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请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书面申请后,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申请资料,并配合镇政府核实该农户申请资料是否属实无误、“一到场”“二到场”“三到场”“四到场”、有无拆除旧房屋等。

3)其他部门

    若涉及电力、通讯、燃气、交通、铁路等事项,还需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镇属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并给出明确意见

(二)宅基地审批

镇政府部门审批结束后,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备案。

1)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镇政府内部联审通过后,由镇属有关部门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新申请以及利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由镇属有关部门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农村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开工查验、基槽验收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简称“二到场”)。基槽建设完成后,农户向镇政府申请基槽核查,镇政府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基槽验收,核实面积、四至(简称“三到场”)。建设过程中,镇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

    四、完工验收、测绘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镇属有关部门及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镇农房风貌建设、外立面整治等相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简称“四到场”)。镇政府在验收时可组织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测绘调查,出具测绘成果。

    五、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及测绘的农户,及时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五宝工作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6.宅基地及房屋的权籍调查测绘成果;7.宅基地新建的,需提供派出所门牌证明;8.涉及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收回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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