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持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35号),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家庭成员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或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且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二、租金补贴标准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三、其他事项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从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