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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
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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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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