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减税降费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日期:2022-06-3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