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日期:2022-06-30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

1.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2.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符合实施范围的参保单位,可从申报之月起自愿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对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从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从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之月开始享受,其认定标准、确认渠道、办理程序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