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竞争发〔2023〕8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号)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申报,经综合研究评定,市场监管总局确定15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中的4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现予以公布。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辖区内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各试点地区要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对照试点方案,强化支撑保障,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契合地方实际、符合产业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路径,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其他地方要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2.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1
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东城区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3.河北省唐山市
4.辽宁省大连市
5.上海市黄浦区
6.江苏省南通市
7.浙江省湖州市
8.安徽省芜湖市
9.山东省烟台市
10.河南省洛阳市
11.广东省珠海市
1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3.重庆市江北区
14.四川省绵阳市
15.贵州省遵义市
附件 2
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变更名单
1.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
2.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
3.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
4.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